二 申请人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_无罪辩护
2 申请人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包含两项重要内容:其1,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作出仲裁裁决的外国仲裁机构无权提出此类申请;其2,有权受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为了进1步强化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条补充规定:“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1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条款增加了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①外国仲裁裁决与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的,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中院、高院或最高法院有权受理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申请;②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的,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院有权受理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申请。
3当事人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39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546条、547条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2年。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分开提出,也可以同时提出。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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